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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协之友联谊会


章 程
(2003年6月20日市政协之友联谊会四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马鞍山市政协之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马鞍山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性联谊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保持市政协同历届政协离届的委员和有关各界人士的联系,加强团结,联络感情,互通信息,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推进马鞍山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早日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全国、省、市历届政协委员、长期从事政协、统战工作的离退休干部,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本会为联谊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对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活动,可应邀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密切联系各界人士,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推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义务;
(4)有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义务;
(5)有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马鞍山市政协之友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联谊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第六条 会长由市政协应届主席兼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提名,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负责研究联谊会工作安排。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联谊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与市政协换届同步,在市政协换届后进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学习或讨论联谊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适时安排活动内容。
第十条 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视情列席市政协常委会议,常务理事可视情列席市政协每年一次的全体会议。

                第五章 活动形式
第十一条 联谊会开展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政协中心工作进行。要坚持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有利于身心健康为原则。
第十二条 联谊会活动应讲求效果,以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为原则。联谊会每年可适当组织会员参观马鞍山市的现代化建设,也可组织部分会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并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可按自己的兴趣、特长和专业参加相关组别的活动,也可根据情况应邀参加有关专委会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室兼作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协委员会配备总干事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政协之友联谊会理事会对章程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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