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东观察

规章制度
 

规 章 制 度 说 明

一、初始阶段

1965年元月,伴随着马鞍山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的隆重召开和马鞍山市政协的正式成立,一些必不可少的规则、办法,如组织通则,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等也相继制定和建立。1966年,史无前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使刚刚成立不久的马 鞍山市政协被迫停止了一切活动。1980年市政协工作全面恢复后,各项工作逐步活跃开展,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日显突出。为此,市政协二届二次常务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总结指出:“机关工作制度不够健全,必须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1981年至1982年,市二届政协努力从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入手,不断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以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狠抓自身学习,成立了学习小组,制定了学习计划;逐步形成了定期召开委员会、常委会制度;制定了加强同委员保持联系的制度;初步建立了机关后勤管理和人民来信来访等有关规定。标志着马鞍山市政协制度建设进入探索和初步发展阶段。但由于此时期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规则、办法比较单一、零散,大部分均没有形成正式文件印发。

二、重要发展阶段

1983年6月,马鞍山市三届一次会议在认真总结前两届政协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按照政协新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搞好政协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同政协委员经常联系制度;搞好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把政协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马鞍山市三届政协重点在机关自身建设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先后制定了机关科、室、个人岗位责任制;制定了机关考核、奖惩办法等,增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完成政协各项任务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初步建立了机关办公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等制度。

198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在转发《关于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政协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应该经常化和制度化”,极大地推动了地方政协工作的“两化”建设。马鞍山市四届政协自1988年元月成立后,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通知》精神,一面学习、探索,一面积极开展工作。在履行职能方面先后制定了《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案办理的暂行办法》等,其中《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还被市委批转全市各级党委认真研究执行,为政协履行职能积极创造了条件。

四届政协同时还进一步健全了机关管理制度,如制定了《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协机关岗位责任制考评暂行规则》、《接待工作的几项规定》、《文秘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机关人员参与兴办经济实体的有关规定》、《市政协礼堂和会议室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值班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市政协车辆管理暂行规则》等。标志着马鞍山市政协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建设步入了重要发展时期。

三、配套完善阶段

1993年,李瑞环主席在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政协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基层政协制度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马鞍山市政协制度建设自五届政协开始进入了配 套完善的重大发展阶段,先后制定、修订规章制度16项。

1998年,马鞍山市六届政协开局之年,把制度建设作为推动政协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通过常委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制定、修订制度20多项,从而使马鞍山市政协各项工作建立和健全了一个内容具体、形式规范、操作有序、重点突出的有效运行机制,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体系:

一是形成了政协履行职能的总体制度体系。1995年12月,市政协五届第十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随后,五届、六届政协又相继制定了《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委员持证视察暂行办法》、《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处理区(县)政协涉市提案的暂行办法》和《调查研究工作规则》等,同时还 随着人民政协职能的不断拓展和延伸,及时制定了《关于开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和《社情民意工作程序》等。

二是形成了政协内部运行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健全了例会制度,制定了《主席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强化了专委会工作,制定了《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双向反馈制度》、《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议事规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内务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史工作的意见》等;加强了委员联系、培训工作,制定了《关于建立委员活动档案》、《关于组织在马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关于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若干规定》和《关于组建市政协六届委员会委员学习联络组的通知》等;健全了机关管理制度,制定了机关宣传、廉政建设、公文处理、财务、车辆、综合楼管理等一系列暂行办法及意见。

三是形成了政协工作的各项激励机制体系。实行了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了《机关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办法》、《关于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办法》等。

四是形成了政协与党委、政府双向联系的规范性制度体系。政协五届会议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与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要求各级党委认真关心政协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市长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政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为市政协委员持证视察接待工作的通知》等。

四、修订完善阶段

2003年底,根据七届市政协第三次主席会议研究的意见,办公室对1998年以来市政协履行职能和机关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了集中修订完善。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在概念表述上尽量体现当前时代牲和政协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在延用机构名称和划分职责时以2002年机构改革有关政策和文件为依据;三是原规章制度中个别地方与现在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则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作了调整和修改;四是对部分年代久远、与形势不符、对工作已没有指导作用的制度进行了清理和废止。

修订后的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履行职能方面:《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司务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修订)》、《马鞍山市政协调查研究工作规则》、《关于组织在马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的意见》、《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参加组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开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社情民意工作程序(试行)》、《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办法(试地)》、《关于市政协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不受吃请的规定》、《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市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系会议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委员联系的意见》、《转发省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界别活动的意见》、《转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长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协宣传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市政协驻会领导与市政协委员双向约见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市政协驻会领导与市政协委员双向约见制度的通知》、《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重点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政协马鞍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二、机关管理方面:《市政协机关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马鞍山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马鞍山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协机关综合楼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新闻报道和信息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协办公室关于机关车队工作人员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市政协离退休人员实行阅文制度的通知》、《马鞍山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补充办法》、《市政协机关字画作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协计算机局域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协计算机局域网主控机房管理办法(试行)》、《马鞍山市政协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协机关离退休干部探亲、参观、用车等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文件缮印工作管理的通知》、《市政协专委会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的暂行办法》、《马鞍山市政协机关关于组织外出考察活动的暂行规定》、《马鞍山市政协机关离退休人员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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